(2023年4月26日衡水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組織、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和督導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愛護公共設施,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四)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合理選擇場地、時間,合理使用設施、設備,控制音量,避免干擾他人;
(五)觀看賽事、演出等活動,愛護場館設施,遵守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六)操控無人機等智能設備遵守相關規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七)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
(二)維護市容整潔,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隨意刻畫、涂寫、懸掛或者粘貼,不擅自擠占公共道路擺攤設點;
(三)愛護花草樹木,不隨意采摘花果、攀折樹枝,不損害公共綠地;
(四)保護大氣環境,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或者其他產生煙塵污染和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保護衡水湖、大運河、滏陽河等水域的生態環境,不向沿岸和水體丟棄廢棄物;
(六)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七)養成健康生活習慣,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煙;
(八)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并主動與他人保持合理社交距離;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駕駛機動車時有序通行,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超車,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子設備,不以瞬間提速、猛踩油門、改裝車輛等方式制造噪聲,不違規使用遠光燈、鳴喇叭,駕駛人員或者乘車人員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減速慢行,通過學校、商超、村莊等人流量較大路段及積水路段時低速慢行;遇到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時主動讓行,非緊急情況不占用應急車道;
(三)駕駛非機動車按道行駛,遵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違規載人、載物,不逆向行駛、搶道行駛;電動自行車掛牌上路,駕駛、乘坐人員自覺佩戴安全頭盔;
(四)車輛按照規定有序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車輛通行通道,非機動車停放不占用機動車車位;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機動車道、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停留、嬉戲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輕聲接打電話,使用音視頻播放設備合理控制音量;不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不違規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霸占座位;
(七)其他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鄰里和睦、友愛互助,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飼養寵物,做好安全防護及防噪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掛犬牌、束犬鏈,主動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在養犬嚴格管理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遺棄寵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占用公共空間,不亂搭亂建,不私拉電線、纜線、管線,不在公共綠地開墾私人菜地、養殖家禽家畜;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附屬物、懸掛物、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不高空拋物,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或者健身、娛樂活動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五)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擅自占用他人車位;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使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
(六)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村民應當遵守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傳承優秀鄉土文化,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勤儉持家,反對鋪張浪費,革除陳規陋習;
(二)保持街道和庭院干凈整潔,不隨意堆放雜物;
(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在公路打場曬糧;
(五)不亂丟棄農藥、化肥、獸藥等包裝物及農用塑料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六)其他文明鄉村建設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踐行家庭美德,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營造和諧家庭氛圍,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給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互相關愛、互相扶持,不虐待、遺棄;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尊敬歷史人物,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三)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文化旅游資源;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
(二)自覺抵制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三)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四)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文明就醫行醫,維護和諧互助診療環境,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尊重和配合醫療衛生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二)通過合法途徑妥善處理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不以任何理由擾亂醫療衛生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保護患者隱私;
(四)弘揚高尚醫德,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范,不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不收受患者財物;
(五)其他就醫行醫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維護學校秩序,建設文明校園,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師生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二)教師恪守師德,愛崗敬業,關心愛護學生,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不有償補課;
(三)學生勤奮學習,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四)維護校園安寧,防止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不聚眾滋事,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五)其他校園建設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條 倡導公民采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就餐,倡導適量點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勸酒,踐行“光盤行動”,餐后打包;
(二)低碳生活,倡導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主動做好生活垃圾的源頭控制、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
(三)綠色出行,倡導優先選擇步行、騎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四)移風易俗,倡導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提倡不收彩禮、禮金;
(五)健康活動,鼓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愛國衛生等活動;
(六)其他符合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推動全社會積極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為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衛生間、內部停車場向社會免費開放。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長效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窗口、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及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相關單位和部門組織開展時代楷模、道德模范、衡水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先進典型選樹和宣傳活動,激勵城鄉居民爭做文明有禮先進典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時代楷模、道德模范、衡水好人、優秀志愿者等道德領域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對生活困難者給予相應幫扶和救助。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促進文明行為活動建設需要的基礎設施的投入,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母嬰室、愛心座椅等便民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等公共環衛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主題景觀等公益宣傳設施;
(六)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和公共閱報欄等閱讀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二十九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開展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刊播、展示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本單位通過設置文明行為宣傳欄、榮譽墻、提示牌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期限,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投訴、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邀請人大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聽取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威脅、侮辱、推搡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公民實施見義勇為、扶助等救助行為,被救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